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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网络消费普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3-03-16 08:59:55


近年来,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特别是随着电商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行为发生在线上,可网络消费纠纷维权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大家,遇到消费问题时,消费者该如何处理才能更好地维权?

简要案情


 2022年9月1日,杜某在被告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开设的某某数码店铺处购买苹果平板电脑一台,花费3499元。谁知新平板电脑到手仅仅三个月,就频繁出现自动关机并无法开机的问题。杜某遂于被告联系商量维修事宜,被告表示要杜告自性寄回商品进行维修,杜某认为线下邮寄没有保障,便没有寄回商品。怀着疑问,杜某于2022年12月7日自行对商品进行了检验,发现所购平板电脑于2020年9月15日已被激活使用,而被告商铺注明其销售的官换新机是全新未激活、没有任何使用痕迹的。杜某认为卖家存在欺诈行为,将其诉至驿城区法院,请求判令退还购物款3499元并进行三倍赔偿共计13996元。

                 法院调处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官的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各自自愿达成调解,由被告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杜某支付维修款900元,针对涉案商品,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任何责任。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了维修款900元。


法官提醒


 手机的更新换代速度快,销售手机的商家比比皆是,消费者在选购手机等商品时,要选择有授权的正规商家购买,并在购买前对商品进行必要的检查,在确保商品符合要求后再付款购买,且妥善保管好发票、收据等凭证,保障自己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有关情况,经营者也对产品“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负有主动告知义务。因此,建议经营者在向消费者出售产品时,要主动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应全面了解商品的相关信息,避免卷入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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