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素材来源:水屯法庭
1
乔某和贾某经人介绍成为恋人,
因双方未到结婚年龄无法登记,
2015年农历六月初六,
乔某和贾某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典礼,
开始同居生活。
2016年3月14日,
两人生育一子,取名大乔。
2016年12月19日,
乔某和贾某办理结婚登记。
2017年9月18日,
二人的次子出生,取名小乔。
2022年,
乔某和贾某因感情破裂
经法院调解后依然不能和好,
于当年6月离婚。
离婚协议中,
非婚生子大乔跟随母亲贾某生活,
婚生子小乔跟随父亲乔某生活,
乔某和贾某互不支付抚养费。
离婚案件调解书生效后,
大乔实际上仍跟随父亲一家生活,
2023年4月,
乔某向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贾某,
要求变更大乔的抚养权。
2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
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经多方调查后,法官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非婚生子大乔的抚养权是否应当变更。
按照法律规定,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
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
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从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考虑,
乔某父母年龄不到60岁,身体条件较好,
均表示愿意照顾大乔和小乔;
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合法权益角度考虑,
大乔出生后一直在爷爷家生活,
未曾和家人长时间分开,
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
不宜轻易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和生活现状
综上所述,乔某及其父母的抚养能力、条件、意愿
以及孩子的年龄、居住、教育、日常照顾所需等主、客观因素,
都更有利于大乔的健康成长。
贾某无力独自抚养大乔,
但坚持“一人一个”的意愿主张大乔的抚养权,没有实际意义。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
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析法明理,
贾某终于放下执念,
同意将大乔的抚养权变更给乔某。
乔某表示不会阻拦贾某探视孩子,
并考虑到贾某的经济能力,不向其主张抚养费。
3

王磊 驿城区人民法院
水屯人民法庭庭长
法官提醒:抚养孩子是父母双方
应尽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不因父母双方是否缔结婚姻而改变。
但值得注意的是,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同婚生子女一样,
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无论孩子跟随谁生活,
家庭成员的缺失都会引起生活环境变化,
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影响。
因此作为父母,
应正确对待婚姻家庭问题,
多从保护孩子的角度出发,
妥善处理感情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