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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地,“谣“言惑众不可取

  发布时间:2023-08-28 10:45:24


案例素材来源:立案庭

1

随着网络自媒体时代的到来,

网络传播的迅捷性、虚拟性有利于

广大民众记录生活、抒发感情,

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发布不实信息、不当言论损害他人名誉

均要担责。 

丽丽和小瑞同是美甲店老板,

两人的店铺相邻,

经营情况却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

小瑞眼红丽丽的美甲店生意好,

多次发微信辱骂讽刺丽丽,

甚至将二人微信聊天内容截屏,

并附上丽丽照片,

发送到两人所在的微信群(200多人)。

这下双方矛盾升级,

丽丽将小瑞诉至驿城区法院,

要求小瑞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在微信群及天中晚报上书面道歉,

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2

驿城区法院审理认为,

小瑞在毫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

在微信群里恶意发布对丽丽具有侮辱、

诽谤性质的信息并附有丽丽照片,

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且具有针对性,

可能会造成丽丽的社会评价降低。

小瑞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

判决小瑞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并在微信群内向丽丽赔礼道歉;

判决小瑞向丽丽支付赔偿款2000元。


3



康兵  驿城区人民法院 

立案庭负责人

法官提醒:

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关乎其内在的精神独立和外在社会评价,

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互联网时代,

网络加快了信息传播的速度,

为大家提供了言论自由的平台,

在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

也成为滋生恶意和谣言的土壤,

社交平台上“开局一张图,余下全靠编”、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

的现象屡见不鲜。

造谣者,轻则构成侵权,

重则承担侮辱、诽谤罪等刑事责任。

更为重要的是,微信群主、社交平台

也应当承担起审核的责任,

避免不实信息的产生和扩大。

只有大家都“不信谣、不传谣”,

整个社会形成合力,

才能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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