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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追要丈夫擅自赠与“第三者”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三者”可否仅返还一半?

  发布时间:2023-08-28 11:52:11


案例素材来源:香山人民法庭

1

夫妻共同财产

是维系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基础。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若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方,

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近日,

驿城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张某(女)和梁某(男)结婚20多年,
近期发现梁某在外有了“小三”赵某,
梁某不光为赵某购置房产、
还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形式
向其赠与款项。
张某将赵某及梁某一并诉至法院,
要求赵某返还不当得利55万余元。

2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梁某在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

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赵某,

张某事先不知情、

事后未予追认,

梁某该行为严重损害了

张某的合法财产权益,

且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故该赠与行为无效,

赵某取得梁某赠与的款项

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经过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当面沟通,

各方当事人进行对账,

最终确认了赵某应返还的金额为22万元。

赵某同意将22万元返还给张某,

并当即履行了其中10万元。



3



刘莉  驿城区人民法院

香山人民法庭庭长

法官提醒: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
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当夫妻中任一方,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
应当协商一致。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
一般认定为无效;
但第三人系善意、
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
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
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人赔偿。
基于婚外情不正当关系等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做出的赠与,
受赠者非善意取得,亦违背公序良俗,
应认定为无效,
受赠者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或许大家会有另一个疑问,
既然夫妻共同财产是共有的,
张某、梁某应各有一半财产所有权,
那赵某可否只返还张某所有的那一半呢?
答案是否定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夫妻之间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
而不属于按份共有,不存在份额一说。
在没有离婚分割财产之前,
若夫妻间没有对财产份额进行约定,
所有财产都同时属于双方,
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梁某赠与赵某的每一分钱,
张某都有权追回,
而不仅仅是二分之一的财产份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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