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素材来源:板桥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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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程和小丽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
同居生活两个月后,小丽怀孕了,
二人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
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随着预产期的临近,
小程和小丽频频因琐事产生矛盾,
一气之下,小程将小丽送回娘家,
连孩子点点出生时,
小程都未在场,
仅按照习俗为孩子办了场出生宴,
之后就不再过问小丽娘俩。
小程和小丽感情破裂后,
点点一直跟随母亲小丽生活,
现小丽将小程诉至驿城区法院,
主张点点的抚养权和抚养费,
以及其生育时的住院费用。
2
本案审理过程中,
小程对点点是否其亲生女儿提出异议,
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
法院受理鉴定申请后,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事宜,
却因小程拒绝支付鉴定费用,
致使鉴定无法继续。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丽作为点点的母亲,有权依法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诉讼;
根据小丽提交的与小程、程母的微信聊天记录均能显示,
小程认可自己为点点父亲,并且为点点举办了出生宴。
故虽然小程对点点是否亲生持异议,
但因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且又不配合亲子鉴定,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认定点点是小程的亲生女儿。
现小丽、小程解除同居关系,
点点尚不满一周岁,处在哺乳期,
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等方面考虑,非婚生女点点应当由其母亲抚养,
小程应每月支付抚养费;
小丽生育点点花费的医疗费,小程也应承担一半。
最终,法院判决小程支付给小丽自点点出生之日起至今的抚养费10800元
以及小丽住院医疗费的二分之一,
并判决小程应每月支付点点抚养费,直至点点年满十八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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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虎 驿城区人民法院
板桥人民法庭 四级高级法官
法官提醒:
男女双方如果未进行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的,
无论对外是否以夫妻相称,其同居关系均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男女双方之中任何一方都可以自行决定解除同居关系,
但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当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就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确定,
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仍应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
对子女是否亲生提出异议的一方,应提供证据并配合亲子鉴定,
如无法提交相反证据且不配合亲子鉴定,法院对该异议不予采信。
孩子不是父母双方感情的附属品,无论父母关系如何变化,
均应承担其相应的抚养义务,而且要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男女双方应树立正确的婚恋价值观,提高法律意识,
切莫因感情冲动种下苦果。只有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
共同创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才能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也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