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素材来源: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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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看过《孤注一掷》的朋友们对上图这一幕都记忆深刻,
潘生被绑架到缅北后接到的第一个任务就是用“网络爬虫”技术收集信息。
所谓“网络爬虫”,也称网络机器人或网络蜘蛛,
是通过模拟人(网络用户)的行为,自动、高效地浏览互联网并抓取所需数据的计算机程序。
“网络爬虫”通常用于:收集数据、信息调查、刷流量与秒杀活动等。
“网络爬虫”作为一项技术手段
本身并不违法,
但如果有人用这项技术采取了避开或突破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
未经许可进入被害单位的计算机系统,
即属于“侵入”行为;
如果有人用这项技术建立平台
用于实施不法行为并从中获利,
即触犯了“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
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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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至2022年9月间,
周某在明知使用“网络爬虫”技术私自检索并保存第三方平台数据是违法行为的前提下,
为牟取非法利益,开发“蚂蚁搜客”平台,
利用该平台为注册用户提供非法获取的美团、百度地图等网络平台用户数据信息。
截至案发当日,“蚂蚁搜客”平台注册用户3800余人,
通过该平台检索并出售第三方平台数据逾一千万条,非法所得24万余元。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周某为牟取私利,
开发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
供他人有偿使用,
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
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驿城区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
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并处罚金5万元,
没收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没收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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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纪锋 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庭长 一级法官
法官提醒:
在互联网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
网民在使用互联网享受生活便捷的同时,
个人的信息也在源源不断地
被提供到互联网上。
但相关信息、数据
并不是无条件、无限制地
向所有人员开放,
是需要在数据提供者知情并同意、
数据保管者许可并授权,
遵守合理合法运用、保密使用、
限制扩散等规则的前提下,
有限制、有边界地合法使用。
本案中周某的“爬虫”软件
本质上是专门用于
“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的程序、工具,
属于技术过度使用、非法使用。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如有危害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必将受到严惩。
互联网行业的从业人员,
要高度重视信息系统安全,
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合法合规开展自身业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