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孝老爱亲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亦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纠纷的妥善处理,有助于营造尊老敬老的良好风气。2024年6月20日,驿城区人民法院蚁蜂法庭在蚁蜂镇鲁湾村委巡回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鲁湾村的村民李某和丈夫共同生育了6个子女,早年其丈夫病故,李某独自一人生活至今,现李某因年岁已高且经常生病,日常生活需要人照料,但子女之间对如何赡养老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镇政府及村委会就李某的赡养问题多次组织子女进行协商,但未达成协议。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6个子女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
承办法官姚洁考虑到李某年近九十且行动不便,且该案对引导群众了解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具有很好的教育意义,遂决定对本案进行巡回审理,将开庭地点定在了蚁蜂镇鲁湾村委。庭审时,众多村民赶来旁听。
“孝老乃德之大义,家风之本在孝道,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应履行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庭审时,原告李某就自己的生活问题进行了叙述,承办法官姚洁认真听取了原被告的意见后明确告知五被告,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因其中一被告未到庭,无法进行调解,下一步本院将依法判决。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就本案赡养问题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向各被告及旁听村民详尽解释了相关法律。赡养老人既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由此可见,赡养老人除去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还应在精神上慰藉和关注老人的特殊需要。解决好赡养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希望每一个子女都主动承担起责任和义务,让每一个老人的晚年都能幸福安康。
巡回法庭
下一步,驿城区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不断加强赡养纠纷等案件的巡回审理力度,利用巡回审理的优势,将普法教育送到群众家门口,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推进全民知法、全民懂法,从源头上减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