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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核出击,执行恢复显威力

  发布时间:2024-08-01 16:52:15


   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已经终结执行的案件要如何寻求救济,实现自己的胜诉权益呢?

   来看看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执行案例

   申请人驻马店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判决,判处被执行人张某某应付驻马店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合计约14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到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未实质性查控该车辆,经双方协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张某某却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经多方考虑与查找,得知案件相关重大线索,决定到我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将线索告知承办法官。

   承办法官经过分析研判,立刻上报领导,制定完备的实施方案,便于一举打击被执行人的消极履行行为。2024年7月27日,承办法官考虑到案情实际,携6名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车辆停放地点进行核实。经执行干警们的仔细摸排,几经辗转,先后找到被执行人分别藏匿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共计21辆。经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释法明理,其仍表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承办法官决定对其名下车辆进行实际扣押,经过一番劝说,被执行人张某某同意交出车钥匙并清空车内物品,同意将车辆扣押。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同意针对车辆价值进行拍卖或协商,案件得以进一步开展。

   @所有申请执行人

   在执行案件中,车辆作为动产,具有高度的流动性,法院往往难以掌握其实际位置,加之一些被执行人的刻意藏匿或停放于异地,无疑为执行工作增加难度。在此,驿城区法院再次呼吁申请执行人,积极配合法院密切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具体下落,提供有效线索,我们也将充分用活各类财产查控措施,对发现线索迅速响应,积极落实,共同努力攻破执行困境,让被执行人无处遁形!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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