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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主播与MCN机构起纠纷,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4-08-28 16:07:43


   近年来,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发展,“网红”及其背后运作公司之间的合作纠纷日益增多。一方面,主播违约侵害了MCN机构的合法权益,使得公司的前期投入“打了水漂”,另一方面,部分MCN机构把天价违约金当成“绑定”主播的手段,把索赔当成收入来源。那当网红主播与MCN机构起纠纷时,法院该如何衡‍量双方利益,解决二者纠纷呢?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大学生小美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了《独家经济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该文化传播公司代理小美一切有关摄影、直播等商业活动。协议签订后不到两个月时间,小美就因直播风格不适合以及上学时间与直播时间存在冲突为原因停止直播并将设备返还给公司。某文化传播公司认为小美的行为侵害了公司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将小美诉至驿城区人民法院,索赔10万元违约金。

法院判决

   承办法官翻阅卷宗对基本案情了解后,结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经审理认为,合同为双方自愿签订,且所签订的《独家经济合作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被告小美在签约后因自身原因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100000元明显过高,有违公平原则,且直播期间被告小美仅拿到了1660元签约金,违约金的金额远超被告获利,综合考量被告收益情况及过错程度和原告前期为被告投入等因素,本院酌定违约金为3000元。

法官说法

   网络直播成长为新兴产业,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具有鲜明行业特征,兼具委托、代理、行纪、服务的综合属性。对于主播、艺人来说,一旦选择与MCN机构签订合同,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对合同内容仔细研究,提高守约的意识,认真执行合同条款;对于MCN机构来说,应充分考虑到个人一般不具有签订专业合同的经验与能力,在拟定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以及对方履约的实际能力等情况。二者要共同维护契约精神、引导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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