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曹新川,男,汉族,1967年11月28日出生,中专文化,驻马店市驿城区银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淮河大道金淮阳光花园4号楼1单元502,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商鼎路6号永威翡翠城9号楼2003室。
2024年6月26日,本院作出(2024)豫1702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曹新川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现判决已生效。2024年10月23日,罪犯曹新川以其患有心房颤动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2024年11月15日,本院已对罪犯曹新川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立案审查。
如有异议者,请在三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本院提出。邮寄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463000,电话0396-2160078。联系人王法官13693967555。
特此公示。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