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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态人人有责 采伐林木需“伐”之有道

  发布时间:2025-03-14 15:35:12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庭

   习总书记多次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在第47个全国植树节来临之际,让我们通过森林资源保护案例,一起学法懂法用法,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份,被告人白某购买了驻马店市驿城区某公墓内的松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工人砍伐该公墓内的松树649棵。被告人姚某在未见到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了白某滥伐的松树,被告人张某在未见到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又从姚某处收购了白某滥伐的松树,后张某将收购的松树转卖给刘某。经鉴定,被伐的649棵松树立木材积为67.4542立方米。

裁判结果

   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砍伐林木立木蓄积量67.4542 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姚某、张某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而非法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

   根据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毁林一时易,树木十年难。森林资源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未经许可擅自砍伐林木,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还会触犯刑法。盗伐、滥伐林木,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的这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在许可证未审批前,切不可随意砍伐树木和收购滥伐的林木,切勿为了一己私利非法毁坏森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唯有合理合法利用资源,才能代代共享“金山银山”之红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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