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我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消费,良好的消费环境需要大家共同构筑。2025年3月15日是第43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驿城区法院发布典型案例,进一步强化教育示范作用,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理性维权,提醒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优化消费环境。
基本案情
原告小王在被告开设的某电商平台店铺内下单购买了单价1312元/盒的燕窝礼盒,通过支付宝实际支付货款1312元。原告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未标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编号、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因此,原告认为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此为由诉至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货款1312元并支付货款十倍13120元赔偿金。
裁判结果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销售的产品为预包装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产品包装上应当由标签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等信息。但根据被告与其进货商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明知涉案产品没有生产日期、进口商信息等标识,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出售原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3120元。被告在收到判决书后,随即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看,对经营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经营者处以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作为消费者,要擦亮双眼,切勿购买三无产品。对于经营者、生产者而言,需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理念,自觉规范经营行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对食品安全的审查义务,提供给消费者合格的、安全的、有保障的商品,共同营造和谐、文明有序的经营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以及标签应当标明的事项。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