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驿城区人民法院当庭调解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由起初态度强硬、拒绝给付到最后同意支付并于第二日及时履行,原告方依法撤回起诉,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及农民工利益损害,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原告张青山,系驿城区古城乡建筑工人;被告王小收、陈群成、翟建伟三人,系建筑工程承包及负责人员,原告等人于2010年7月为被告建筑二层楼房,约定建成后被告支付原告方工资17500元,工程建至二楼封顶时,被告拒绝原告继续施工,双方协商后约定支付一半工资即8750元,被告支付3000元后剩余5760元一直拖延给付,原告为追讨劳动报酬诉至法院。
我院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迅速查明案件事实,理清争议焦点,及时开庭审理。经了解,被告之所以拒绝支付剩余工资,主要以原告于施工过程中造成第三方财物损坏为由主张原告赔偿款与剩余工资抵销。我院对施工细节进行调查后了解造成第三方财物损坏原因复杂,并非单纯由原告一方行为所致。本着切实维护公民工群体合法权益,努力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的宗旨,案件承办人先对被告方释法说理,使其明确利害关系,告知其对原告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对造成第三方财物损坏应承担雇主责任,且赔偿款与拖欠工人工资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可随意抵销;同时向他们讲述原告农民工兄弟艰苦的生存现状,使被告认识到欠薪对原告生活所造成的严重影响。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教育,使被告态度逐渐转变,最终经过调解,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让步600元被告同意支付5150元,不再追究原告方损害赔偿责任,并于次日及时向原告履行给付,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
案件审结后,承办法官专门又对原告进行了普法教育,深刻剖析原告此次诉讼风险及症结所在,使其意识到自身过错,教育他们在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章程,保障自身安全,避免不必要损失,同时引导他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注意自我保护,遇到问题时勇敢、正确地使用法律武器维护与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