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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财致富“淘金梦”?偷越国(边)境罪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25-04-03 14:47:44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庭

境外打工更赚钱?

跨境“出游”更刺激?

“天堂享受”、“高薪待遇”

...

近年来

境外高薪招聘的广告层出不穷

部分人被花言巧语所迷惑

怀揣着发财致富的“淘金梦”

踏上了偷渡的“不归路”

终成悔恨终身的“铁窗泪”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被告人邓某某在未办理签证的情况下,从云南边境偷越国境到达缅甸境内。2023年5月初至2023年11月初,邓某某在缅甸果敢老街拱撒园区泽胜公寓六楼的“盛创汇公司”以诈骗牟利为目的,通过虚构人设,将自己包装为成功男士形象,化名“李某某”进行网络聊天,以“盛创汇”金融投资为幌子,引导对方使用虚拟货币投资理财,实施诈骗活动。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境外诈骗窝点受他人指使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期间累计超过30日以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邓某某还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未办理出入境证件偷越国(边)境,并在境外从事电信诈骗,属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又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邓某某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邓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法官提醒

        境外并非“淘金”天堂,偷越国(边)境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要警惕境外“高薪务工”陷阱,一旦“孤注一掷”走上不归路,不仅人身安全会受到威胁,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更会受到法律严惩。希望广大务工者保持理智,增强安全意识、防范意识、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出入境管理法规,切莫非法出入国(边)境,以身试法,触碰法律红线,小心“淘金梦”变“铁窗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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