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作为“地球之肺”,是大自然赋予我们的无价瑰宝,它滋养着万物,维系着生态平衡,为我们提供了赖以生存的清新空气与美丽景观。然而,森林火灾如同潜伏的恶魔,时刻威胁着这片绿色的宁静。在干燥多风的季节里,一点小小的火星就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灾难,因此,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成为森林防火的守护者,共同守护这片珍贵的绿色家园。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增强村民防火意识,倡导文明祭祀,切实消除火灾隐患,真正做到防火于未“燃”,4月2日,驿城区法院板桥法庭携手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驿城区板桥镇司法所等部门在驿城区板桥镇联合开展“守护绿水青山,司法护航森林安全--森林防火,法治同行”主题宣传活动。
防火宣传活动现场
在活动现场,干警们采取多元化的手段,通过设置咨询台、悬挂醒目横幅、展示宣传展板,在主次干道等醒目位置张贴森林防火宣传标语等方式,深入群众之中,面对面向村民宣传防火知识,普及预防森林火灾与环境保护的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有效提高了居民的防火意识和能力。
此外,干警们就农事用火、祭祀用火、野外吸烟等易引发火灾的行为对村民们进行宣传教育,选取了因不文明祭祀等活动触犯失火罪的典型案例对过往群众进行生动讲解,让群众深刻认识到擅自在野外用火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以及由此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群众时刻绷紧森林防火这根弦,践行文明与环保的祭祀方式,共同构筑起坚固的森林防火“安全网”。
典型案例敲警钟,森林防火莫大意
案例一
2024年4月6日,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凤羽镇凤河村委会小村天马山突发森林火灾。经查,此次森林火灾系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贡品、烧过的金银纸、冥币等灰烬上坟,期间将未完全燃烧的金银纸、冥币等灰烬倾倒于其父母坟墓处,倾倒的灰烬引燃附近杂草,后因风大导致火势蔓延引发。洱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案例二
2023年3月14日上午,华某某驾驶无牌摩托车前往连城县姑田镇某村村部屋背扫墓,并在墓碑前焚烧纸钱,因未将火星彻底熄灭,火星引燃坟墓边杂草,导致该村山场发生森林火灾。经认定,此次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496.05亩,碳汇损失量为966.7t,森林碳汇价值损失为57035.3元。火灾发生后,华某某主动到连城县公安局姑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并取得了连城县姑田镇案涉村民委员会的谅解;同时主动赔偿了森林碳汇损失57035.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96.05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结合被告人华某某自首、积极赔偿森林碳汇损失、取得受害单位的谅解以及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华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案例三
据广州日报报道,2025年1月11日,广东肇庆广宁县古水镇某村山场发生山火,造成90多亩山林被毁。广宁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并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冯某明。事发当天下午3时许,冯某明携带镰刀、绳索等农具前往自家山场,计划清理此前砍伐的青皮竹及杂草等。在清理过程中,冯某明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其中一堆杂草,试图通过焚烧的方式快速清理。然而,由于天气干燥,风力较大,火势失控后迅速蔓延至整个山场,引发山火,最终造成90多亩山林被烧毁。案发后,广宁警方立即组织警力展开调查,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冯某明。到案后,冯某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引发山火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冯某明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安全提示:防火知识,牢记心中
随着气温回升和清明节的到来,森林防火区农事活动、民俗祭祀、施工生产、踏青旅游等户外活动将大幅增加,天干物燥、火险高危,请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有关规定,不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牢记“十不准”。
1、不准携带火种进山。
2、不准在野外烧火取暖。
3、不准在林区吸烟点火照明。
4、不准在林区野炊烧烤食物。
5、不准在林区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6、不准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
7、不准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玩火。
8、不准乘车时向外扔烟头。
9、不准在林区狩猎,放火驱兽。
10、不准让老、幼、弱、病、残参加扑火抢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