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刘黎明,男,汉族,1975年8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遂平县石寨铺镇李集村格大楼西二组032。
2024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2024)豫1702刑初1082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刘黎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判决已生效。2025年3月11日,罪犯刘黎明以其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室壁瘤形成、冠脉支架植入术后、心功能I级(NYHA分级)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2025年4月27日,本院已对罪犯刘黎明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立案审查。
如有异议者,请在三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本院提出。邮寄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463000,电话0396-2160078。联系人王法官13693967555。
特此公示。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