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赵国红,曾用名赵国江,男,汉族,1969年3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农,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诸市乡石庄村汪楼078号。
2024年1月4日,本院作出(2024)豫1702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赵国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书于2024年1月15日生效。2025年4月14日,罪犯赵国红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2025年6月3日,本院已对罪犯赵国红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立案审查。
如有异议者,请在三日内以书面或者电话形式向本院提出。邮寄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463000,电话0396-2826976,联系人李法官,152*****。
特此公示。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