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2日上午,驿城区法院巡回审判合议庭在驻马店市救助管理站公开审理、宣判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名个人基本情况完全不明的盲聋哑交通肇事受害人个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案件审理过程中,我院同时采取巡回审判、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对特困当事人司法救助、庭审网络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等多项司法为民措施呈现综合效果,广受人民群众好评。
本案原告无名氏,男,公安机关认定50岁左右,盲聋哑人,姓名、年龄、住址、来源均无法查证,现暂住驻马店市救助管理站,法定代理人为驻马店市救助管理站。被告为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公司及肇事车辆车主、驾驶员尼建光。
2010年6月23日12时38分,被告尼某驾驶豫Q28161号三轮汽车(超载)沿驻马店市中原大道行驶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无名氏相撞,致无名氏受伤住院治疗83天,支出医疗费用13229.68元,经司法鉴定为五级伤残,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双方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由于该事故伤者“无名氏”系一50岁左右的男性流浪者,又聋又哑且患有严重白内障,不能表述且无法沟通,事故发生后,驻马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民警在事故地点附近、火车站、汽车站等张贴“寻人启事”,并在《天中晚报》和驻马店广播有限电视台刊登“寻人启事”,至今仍无法落实伤者“无名氏”身份。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驻马店市救助管理站依法将无名氏收养救助,并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将车主尼某和其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公司诉至我院。
原告向我院起诉后,院领导高度重视,指示民事部门认真调研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细致查证和审阅案件事实及证据材料,妥善慎重处理案件,切实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合议庭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即驻马店市救助管理站是否具有法定代理人主体资格进行了深入探讨,在综合考虑案情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其他省市处理此类案件的成功案例,最后认定其法定代理人身份成立,有权代理原告进行诉讼。
为切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彰显司法为民宗旨,提升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院邀请人民陪审员组成巡回审判合议庭,多次深入驻马店市救助管理站、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公司进行调查核实、释法调解,并携带鲜花和衣食物品看望和慰问无名氏原告,同时积极协调两被告就原告治疗费用先期给付。由于原告无名氏完全没有表达能力致使案件无法调解结案,最终,在查明案件事实、多方斡旋调解的基础上,合议庭对原告诉求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并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责任认定,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公司赔偿原告“无名氏”各种损失共计88776.49元,被告尼建光赔偿原告“无名氏”各种损失3665.81元,共计92442.3元。
为保障无名氏原告的合法权益真正落到实处,我院明确要求上述赔偿款项暂由驻马店市救助管理站设专用账户妥善代为保管,用于原告后续治疗及安装义肢。同时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还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应当由原告“无名氏”负担的诉讼费4000元予以全额免除,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受害人合法权益,使司法为民各项举措扎扎实实深入人心。
判决宣告后,我院于第一时间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案件审理全过程由新闻媒体全程录像,庭审视频正在后期制作中,将作为我院庭审直播案件在网上播出,自觉接受民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