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于化龙,男,汉族,1989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大学文化,原驻马店市科嘉电子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西平县盆尧乡莲花池村四组。
2025年5月16日,本院作出(2025)豫1702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于化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现判决已生效。2025年8月25日,罪犯于化龙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2025年9月9日,本院已对罪犯于化龙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立案审查。
如有异议者,请在三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本院提出。邮寄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463000,联系人张法官,电话0396-2160108。
特此公示。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