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吴宗宇,绰号“明康”,化名“王建军”“吴建军”,男,汉族,1998年10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2********,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隽水镇新塔社区四组2号。
2025年7月11日,本院作出(2025)豫1702刑初39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吴宗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因现判决已生效。2025年9月5日,罪犯吴宗宇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2025年9月10日,本院已对罪犯吴宗宇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立案审查。
如有异议者,请在三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本院提出。邮寄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463000,联系人张法官,电话0396-2160108。
特此公示。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