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张炳文,男,汉族,1954年10月1日出生,高中肄业,无业,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二巷9号2号楼12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悦泉巷老街九队自建房。
2025年4月29日,本院作出(2025)豫1702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张炳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判决已生效。2025年9月1日,罪犯张炳文以其患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2025年10月16日,本院已对罪犯张炳文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立案审查。
如有异议者,请在三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本院提出。邮寄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463000,电话0396-2160078。联系人王法官13693967555。
特此公示。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