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李二红,男,汉族,1967年7月16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汝南县老君庙镇小方村小屯35号。
2025年7月9日,本院作出(2025)豫1702刑初416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李二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书于2025年7月23日生效。2025年9月19日,罪犯李二红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2025年10月20日,本院已对罪犯李二红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立案审查。
如有异议者,请在三日内以书面或者电话形式向本院提出。邮寄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463000,电话0396-2826976,联系人李法官,152*****。
特此公示。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