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刘勇,男,汉族,1988年5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诸市乡姜庄村盆尧076号附1号。因本案于2022年1月2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5年4月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025年7月3日,本院作出(2025)豫1702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刘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未缴纳)。现判决已生效。2025年11月12日,罪犯刘勇以其患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2025年12月4日,本院已对罪犯刘勇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立案审查。
如有异议者,请在三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本院提出。邮寄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463000,电话0396-2160078。联系人王法官13693967555。
特此公示。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