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范本恒,男,汉族,1974年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竹山县上庸镇峪口村2组,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宏图大道66号保利公园家2栋2单元1002。
2025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25)豫1702刑初80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范本恒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判决已生效。2026年1月19日,罪犯范本恒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2026年3月9日,本院已对罪犯范本恒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立案审查。
如有异议者,请在三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本院提出。邮寄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463000,联系人张法官,电话0396-2160108。
特此公示。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