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肖法官了,正好年前急着用钱,这判决真是雪中送炭”。2026年2月13日上午,当事人韩某某来到驿城区法院,向承办法官肖静送来一面锦旗表达感谢。
2024年11月,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某某将其持有的鹤壁某公司的30%的股权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韩某某,并承诺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及将公司认缴出资变更为实缴出资30万元。协议签订后,韩某某依约支付全部款项并实际经营旗下火锅店。被告王某某收款后,始终未履行股权变更及实缴出资义务。2025年5月,火锅店因资金链断裂被迫停业,被告王某某、刘某某将店内资产变卖,致使合同目的彻底无法实现。原告韩某某遂诉至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协议并要求返还转让款、支付违约金;王某某、刘某某则反诉要求原告韩某某支付其垫付的经营费用。
承办法官肖静仔细梳理案情、审查证据,准确厘清争议焦点。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王某某未履行核心合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同时依据“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原则对经营期间费用及损失进行合理核算。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解除,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12万元,同时判决原告韩某某支付共同经营期间应承担的债务57919.08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后被告王某某主动联系承办人,要求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这面锦旗,承载着人民群众对法院积极作为、法院公正判决的真挚感谢与肯定。下一步,驿城区法院将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的宗旨,以专业的审判、高效的服务,用心用情化解每一起纠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