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易阳露,女,汉族,2004年10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琚湾镇吴湾村一组,住湖北省枣阳市锦绣佳苑3栋3单元405。
2025年12月3日,本院作出(2025)豫1702刑初782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罪犯易阳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6年1月19日,因易阳露确系怀孕的妇女,本院作出(2025)豫1702刑更4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易阳露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6年1月19日起至分娩之日止。
2026年2月25日,罪犯易阳露以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查,罪犯易阳露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罪犯易阳露暂予监外执行,交付湖北省枣阳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进行社区矫正。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6年3月9日起至2026年6月26日。
如有异议者,请在三日内以书面或者电话形式向本院提出。邮寄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463000,电话0396-2826976,联系人李法官。
特此公示。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