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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名 护“她”前行】驿城区法院“三八节”特辑:这些案例,写给每一个需要力量的你

发布时间:2026-03-09 17:08:09


        三月春光暖,半边天朗晴。

        在第116个“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驿城区法院聚焦女性权益保护,精选一批涉妇女生命健康尊严、劳动权益、债务分配及反家暴领域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从夫妻债务的明晰界定,到“外嫁女”歧视的司法纠偏;从离异妇女子女抚养的平等保护,到对侵害女性犯罪行为的从严惩处——每一份判决,都是法治对“她”最坚实的回应。愿每一个闪闪发光的你,在法治的晴空下,自由生长,无畏绽放。

目录

刑事案件

案例一:酒后施暴妻子 欲杀未遂获严惩——吕某某故意杀人案

案例二:深夜醉酒非借口 猥亵女性终获刑——关某某强制猥亵案

民商事案件

案例三:尊重老母亲真实意愿 法院判决终止“轮流赡养”——吴某某诉王某某等六人赡养纠纷案

案例四:前夫变相逃避支付抚养费 单亲妈妈诉至法院获支持——吕某诉金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五:恋爱期间遭受暴力身心受损 法院为弱势女性撑起“保护伞”——王某诉李某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六:丈夫去世妻女权益受侵害 法院妥善审理助“她”维权——王某、顾某诉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丈夫婚内擅自举债 妻子不应共同还款----伍某某诉赵某某、张某富民间借贷纠纷案

行政案件

案例八:“府院联动”柔性调解 保护未嫁女子安置权益——许某诉某街道办事处、某住建局房屋征收安置案

执行案件

案例九:五名清洁女工被欠薪 法院温情执行助维权——张某等人与某餐饮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执行案

案例十:外嫁不是“门外人” 执行和解护公平——刘某某、张某某与某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案

案例一

酒后施暴妻子 欲杀未遂获严惩——吕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系夫妻,吕某某多次酒后殴打周某某,并扬言将其杀害。2024年6月,周某某因病手术后在女儿家休养,其间吕某某多次前往滋事要求周某某回家遭拒,并以杀害其相威胁。同年9月8日晚,吕某某酒后携带两把水果刀再次到其女儿家,强行拉拽周某某让其回家遭拒。在二人撕扯和争吵中,一把刀掉落,吕某某拽住周某某头发从身后控制其头部,掏出随身携带的另一把水果刀割划周某某颈前部,周某某极力反抗夺刀致刀身折断脱落,后吕某某被其女婿拉开并报警。经鉴定,周某某的颈前部有一长8cm 划伤(最深处约4mm)。

审理情况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持刀向被害人脖颈的要害部位割划,造成轻微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吕某某已着手实施杀人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结合吕某某有前科且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家庭暴力故意杀人犯罪。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家庭暴力的特征和规律,准确判断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犯罪行为是否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吕某某的行为并非一时激愤,也不是简单的家庭暴力伤害,而是因其妻子意图摆脱其控制而进行的预谋杀人。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其多次家暴、预谋行凶的情节,结合吕某某与被害人的日常关系、暴力行为分析,认定吕某某具有故意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且积极追求杀害被害人的后果,并非以伤害身体健康为目的。本案依法对吕某某作出上述判决,体现了对妇女权益依法予以保护、对严重家庭暴力犯罪坚决从严惩处的鲜明态度,彰显了法律底线。家庭不是暴力的遮羞布,任何肆意践踏他人生命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供稿人:李峰)

案例二

深夜醉酒非借口 猥亵女性终获刑——关某某强制猥亵案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关某某酒后骑电动车沿市区正阳路由南向北尾随素不相识的被害人刘某(女),当刘某停靠在电线杆处休息时,关某某上前搂抱刘某并摸其胸部。后关某某骑电动车逃离现场,刘某及时报警。

审理情况

法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采取搂抱、抚摸隐私部位等方式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量刑时均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关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关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系被告人酒后利用女性孤立无援状态实施强制猥亵的典型案件。即使行为人饮酒,只要主观上具有不法故意,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实施猥亵行为,即构成强制猥亵罪。该判决打消不法分子以“醉酒”“一时糊涂”等借口企图脱罪的侥幸,也向社会传递核心法治信号,妇女的身体权、人格权受法律绝对保护,任何针对女性的骚扰、猥亵行为,只要触碰刑法红线,必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提醒广大女性强化风险意识、尽量避免深夜在偏僻处独行;如遇到不法侵害,要及时呼救报警,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人:张金灿)

案例三

尊重老母亲真实意愿 法院判决终止“轮流赡养”——吴某某诉王某某等六人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某(女,84岁)与已故丈夫育有四女二子。丈夫去世后,吴某某一直由长子王某某照顾。2022年12月,王某某去世后,吴某某开始由四个女儿和大儿媳轮流照顾,每家负责两个月。然而,这种“轮班制”的生活让年事已高的吴某某感到难以适应。2025年5月至7月,当吴某某按照约定在大儿媳家生活期间,她明确表示,轮流居住让她吃不好、睡不着,身心俱疲,希望改变现有的赡养方式。老人提出,可以固定在一个子女家中生活,或者由子女出资,让她在固定住所居住并聘请护理人员,赡养费可以不要。但对于这一请求,除二儿子外的其他子女均表示拒绝。无奈之下,吴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情况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本案的关键在于,赡养方式的决定权究竟在谁手中。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但必须“经老年人同意”。这意味着,子女提出的赡养方案,最终决定权在于老人本人。在本案中,吴某某在经历两年多的轮流赡养后,明确表达了不适应并希望改变的真实意愿。法院认为,吴某某提出的固定住所生活、聘请护理人员的方案,是基于实际生活需求和身心健康的合理选择。这种稳定的生活方式能够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应当予以尊重和支持。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限吴某某的四个女儿和一个儿子自2025年9月1日起,于每月28日前分别向吴某某支付赡养费及护理费7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保护老年女性权益案件,需结合老年人权益保障和妇女权益保护双重维度。其意义不仅在于解决了老年女性的赡养问题,更在于厘清了赡养方式选择权的归属问题。赡养方案必须建立在尊重老人意愿的基础之上,当老年人的意愿与子女的安排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倾向于保护老年人的选择权。每个人都有权选择自己安度晚年的方式,无论是居家养老还是其他模式,都应首先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想法。该案的判决,有力维护了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彰显了司法对老年女性尊严和意愿的深切关怀,也为处理类似家庭纠纷提供了有益借鉴。

(供稿人:赵丽莉)

案例四

前夫变相逃避支付抚养费 单亲妈妈诉至法院获支持——吕某诉金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吕某与金某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一女。2015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金某甲由父亲金某抚养,女儿金某乙由母亲吕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2017年,因金某个人原因,吕某与金某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金某甲由母亲吕某代为抚养,金某需按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协议签订后,金某甲开始跟随母亲吕某生活。然而,金某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任何一笔款项的支付义务。2021年,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某履行协议,支付拖欠的代为抚养费及金某甲的各项开销。

审理情况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吕某没有正式工作,为养育两个孩子开办了辅导班,但收入不稳定,独自抚养两个孩子的经济压力本就巨大,而金某拒不履行《协议书》的行为,更使其经济状况雪上加霜。面对金某为逃避抚养义务、多次诉讼均无故缺席的情况,吕某提交了完整、清晰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其实际抚养金某甲的事实,以及在抚养期间为金某甲支付的培训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对吕某的相关主张均予以支持,判决金某按协议约定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相关费用。

典型意义

抚养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不可剥夺的权利,也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是平等且无条件的,自子女出生之日起延续至其成年或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吕某与金某离婚后,双方对儿子的抚养义务是平等并始终存在。金某通过协议将抚养义务转嫁给前妻,却又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这不仅严重违反了协议约定,更是一种逃避法定抚养义务的行为,最终侵害了吕某的合法权益,也加重了吕某独自抚养孩子的负担。任何试图规避自身法定抚养义务的行为,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法院的公正裁决给“为母则刚”的单亲妈妈撑起“保护伞”,共同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供稿人:周岩)

案例五

恋爱期间遭受暴力身心受损 法院为弱势女性撑起“保护伞”——王某诉李某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22年,在王某家中,李某对王某实施殴打,导致王某受轻微伤。次日,王某因全身多处疼痛入院治疗。此后,王某又因抑郁症等问题多次就医。期间,王某为进行伤情鉴定支出费用XX元,经鉴定其伤情构成轻微伤。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相关治疗费用。

审理情况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足以认定李某对王某实施了殴打行为。虽然王某曾申请对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后又撤回,但考虑到王某的多次就医行为与遭受殴打的时间间隔较短,且双方当时的特殊关系,李某的暴力行为势必给王某造成较为严重的心理伤害。因此,法院认定王某后续的精神健康问题与李某的殴打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及案情,法院酌情判决李某对王某因入住精神病院产生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支持了王某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最终判决:一、限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XX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李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李某已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典型意义

无论是家庭成员还是恋爱关系,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都逾越了法律底线,任何形式的伤害都不会因为特别的恋爱关系而改变定性。即使受害者撤回了关于因果关系的鉴定申请,法院仍可结合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双方特殊的恋爱关系以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依法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充分体现了司法对受害人,尤其是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律不仅保护公民的身体不受侵害,也保护其心理健康不受创伤。该案既是对施暴者的惩戒,更是对社会公众的警示,鼓励所有女性受害者勇敢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对提升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促进和谐人际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供稿人:靳趁峰

案例六

丈夫去世妻女权益受侵害 法院妥善审理助“她”维权——王某、顾某诉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顾某系母女关系,二人系顾某生(已故)的法定继承人。2007年,顾某生与被告张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在市区富强路一巷各有一间临街门面房,由张某某出资改建为平房,产权双方各占一半;改建后由张某某使用,每月向顾某生交纳租金,如另租他人则租金双方平分”。协议履行期间,张某某劝说案外人张某使用其自有房屋经营,并约定由张某代其向顾某生(后向二原告)支付租金,直至2024年12月。自2025年起,张某停止代交租金,张某某也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酿成纠纷。

审理情况

本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1、确认案涉《协议书》中租赁内容于2025年9月8日解除;2、判令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二原告返还案涉平房东侧一半房屋;被告张某某向二原告支付2025年1月至6月租金3600元,2025年7月起至房屋返还之日止的占用费按每月600元计算。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被告张某某已主动履行全部返还及支付义务。

典型意义

该案是我院依法维护妇女财产权益的生动实践,聚焦女性在继承、房屋共有等领域的权益保护,彰显了司法对“她”权益的全方位守护。原告王某某、顾某某作为已故亲属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案涉房屋的共有权及收益权。法院通过裁判明确其对共有房屋的使用、收益权利,并针对被告拖欠租金、否认租赁关系的行为,严格依据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确认合同解除并判令其返还房屋、支付费用,避免了女性因亲属去世而丧失财产权益的风险,精准保护女性因继承取得的财产权益。判决后,法院积极判后释法答疑,督促被告主动履行了裁判义务,体现了司法裁判在定分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为妇女权益保护提供可复制的司法样本。

(供稿人:吴嘉玮)

案例七

丈夫婚内擅自举债 妻子不应共同还款----伍某某诉赵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赵某某(女)系夫妻,二人2012年底因感情不和分居,张某离家出走。2014年8月,张某与伍某某签订借款书,确认欠款232970元,该款项系张某此前个人借款及伍某某为其代偿的债务转化而来,借款用途为图纸设计前期费用。因张某未还款,伍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赵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赵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赵某某不服提出申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审理情况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涉借款发生在张某与赵某某分居之后,借款明确用于张某个人经营活动,无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判令张某独自向伍某某返还借款23297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伍某某要求赵某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维护婚姻关系中女性合法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法院严格区分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结合分居事实、借款用途等关键证据,否定了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婚内举债的共同还款责任,摒弃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即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僵化裁判思路。本案警示夫妻一方不得将个人经营、消费所负债务转嫁配偶,维护了婚姻家庭领域的公平正义,彰显了司法对女性财产权益的精准保护。

供稿人:杜杰

案例八

“府院联动”柔性调解 保护未嫁女子安置权益——许某诉某街道办事处、某住建局房屋征收安置案

基本案情

许某(女)系某街道办事处某村委会居民,自出生户籍即登记在该村委下辖某村民组。因公共利益需要,许某所在村民组被纳入征收范围,许某哥哥作为家庭户代表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后某街道办事处根据征收项目的安置补偿方案和安置房选房分房方案,公示了安置人员名单。第一次公示名单中有许某,但因有群众提出许某系出嫁女等问题不应具备安置资格,最终审核确定的安置人员中没有许某。许某不服,向某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要求向其分配安置房,未果后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

本案审理中查明,许某户籍一直在案涉村民组。许某称其从未结婚,平时在外打工。法院认为首先应对许某的婚姻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再决定是否应对许某进行安置。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驿城区法院主动与行政机关对接,释明案件焦点并提出化解方案。某街道办事处根据法院建议,对许某婚姻登记状况、居住情况、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成员待遇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了许某确系未婚的实际情况。为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案件承办法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从选房分房方案及基层组织成员权益、妇女权益维护等角度,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释法说理,二被告最终认可了许某仍属其父亲家庭的家庭成员,具有安置房分配利益。最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及二被告自愿达成协议,某街道办事处、某住建局认可许某符合享有以每平方米700元的优惠价格回购安置房40平方米的资格,和符合安置条件的其他人员一并予以分配。

典型意义

居住安置保障的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被拆迁后的居住权益。案涉征收项目制定的安置房选房分房方案中载明“有合法宅基地、有合法房屋和符合拆迁主体的家庭成员作为分配对象”。本案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法院并未简单一判了之,而是通过“府院联动”柔性调解,司法和行政的协同发力,以耐心细致的工作促使双方以调解方式解决了许某诉求,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并为相关行政机关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思路与方法,促进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供稿人:宋方)

案例九

五名清洁女工被欠薪 法院温情执行助维权——张某等人与某餐饮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执行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张某等五人均系年近50岁的女清洁工,受雇于某餐饮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因公司经营不善倒闭,五名女工被拖欠工资各五千余元,总额不足三万元。多次讨薪无果后,五人诉至法院,法院依法支持了张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某餐饮公司仍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情况

执行立案后,法院立即开展网络财产查控,发现某餐饮公司已停止经营,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无可供执行财产,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无法联系,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驿城区法院并没有对案件简单“终本”了事,多方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一次集中执行行动中,法院邀请了两名原告一同前往该公司工商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户籍地现场调查,挨家挨户走访邻居、询问物业、社区调查,虽然最终未能找到法定代表人下落,但申请人亲眼目睹了法院付出的努力,对执行工作多了理解与信任。法院还在该公司曾经的经营场所及法定代表人住所周边张贴了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公告及拟拘留通知书,形成强大舆论压力。同时,法院工作人员数十次拨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不放弃任何一次可能接通的希望,不厌其烦地宣讲执行政策,督促履行义务。

为尽快打破僵局,执行部门与审判部门加强联动配合。在了解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另案将到法院开庭后,执行部门及时对接,依法对其进行了拘传。面对法定代表人称其只是挂名,并不是实际负责人并的辩解,驿城区法院一方面严肃告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反复动之以情地讲述五位女工的生活困境,督促其自觉履行裁判义务。最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深刻认识到所犯错误,当场表示愿意配合解决问题,并现场联系家属筹措款项。当天晚上12点,近三万元工资款全部筹集到位。五位女清洁工足额领到了被拖欠已久的工资款,五起案件也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执行用心用情维护妇女权益的生动实践。面对无财产、无人可找的执行僵局,区法院并不是机械结案,而是通过邀请申请人共同调查、集中张贴公告、数十次电话沟通、审执联动拘传等多种方式,最终为五位中年女工追回“血汗钱”。案件不大,标的虽少,但每一分钱都关乎劳动者的生存尊严。在“三八妇女节”到来之际,这份特殊的“节日礼物”,让五位女清洁工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与力量。

(供稿人:孟子语)

案例十

外嫁不是“门外人” 执行和解护公平——刘某某、张某某与某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女)、张某某因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与某村民组产生纠纷,经法院审理判决该村民组向二原告支付征地补偿款共计16000余元。判决生效后,该村民组未主动履行,刘某某母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驿城区法院多次组织人员深入被告村民组开展实地走访调查,不仅找村支书了解情况,还向村里有威望的老人请教历史沿革,核实刘某某母子的实际生活状况。在摸清事实真相后,法院组织村民代表进行座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他们反复释法说理,村支书及村民代表终于认识到此前对“外嫁女”的偏见和做法错误。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执行和解,被告村民组坦言补偿款前期已全部分配完毕,承诺在下一笔公共款项到位后,优先向刘某某母子支付该笔一万六千余元案款,并保证在今后的征地补偿款分配中,确保二人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二原告也予以了充分理解。案件和解后,法院并未将此案画上句号,而是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进行定期跟踪回访,在该村的第二笔补偿款到位时,及时督促村民组兑付案款,并全程监督后续分配中刘某某母子的权益落实情况,以切实有力的刚性举措确保妇女权益保护真正落地见效。

典型意义

此类涉民生案件不仅关乎金钱给付,更关乎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妇女儿童权益的保障。单纯的强制措施虽然能够执结案件,但无法真正化解申请人与村民组之间的矛盾。该案的成功化解,是驿城区法院深入贯彻司法为民宗旨,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它不仅解决了个案的执行难题,更通过“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方式,为当地村民组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引导农村集体组织依法依规行使自治权,平等保护每一位成员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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