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李振科,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公民身份号码41112********,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辛庄村28号,住漯河市经济开发区燕山路龙汇花园1栋3号。
2022年8月17日,本院作出(2021)豫1702刑初825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李振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于2022年8月30日生效。因罪犯李振科以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26年3月19日对罪犯李振科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立案审查。
如有异议者,请在三日内以书面或者电话形式向本院提出。邮寄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463000,电话0396-2826976,联系人李法官,152*****。
特此公示。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