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可以重来,自由岂能买卖?招牌可以重建,信誉岂能透支?消费者的信任是市场上最宝贵的资源,一旦失去,再多的金钱也难以挽回。为切实履行司法审判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中的职能作用,引导经营者诚信规范经营,增强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驿城区人民法院精选近年来审结的6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予以公开发布。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生活中常见的消费陷阱与维权困境。法院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公正裁判,明确了经营者的责任与消费者的权利。希望通过这批案例的发布,能让法律条文“活”起来,让维权知识“记”下来,让消费环境“优”起来。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记得,法律是您最坚实的后盾!
目 录
案例一
美容行业乱象敲警钟!违规销售肉毒毒素付出惨痛代价
案例二
以马肉冒充驴肉销售79万余元 两被告人获刑八年
案例三
吃了“变得漂亮”真的能变漂亮?销售含禁药减肥产品,四人获刑!
案例四
保险理赔起纠纷,合理损失获支持
案例五
直播带货“卖惨营销”欺诈消费者 网购需“擦亮眼睛”
案例六
预付式消费“跑路” 法院执行护民生
案例一
美容行业乱象敲警钟!违规销售肉毒毒素付出惨痛代价
基本案情
2022年以来,被告人孙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涉案“Genetoxin”(韩国珍肉)、BOTOX(美国保妥适)、国产衡力牌等A型肉毒毒素属于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或假冒的药品,仍然通过微信线上购买该药品,同时通过某美容店对外销售与注射。2024年3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联合对孙某某经营的美容店检查并对其未销售的案涉肉毒毒素进行查扣,后孙某仍继续对外销售、注射涉案肉毒毒素。2022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间,孙某累计销售金额为13.078万元,共计获利11.486万元。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扣押的涉案肉毒毒素进行鉴定,孙某销售的上述A型肉毒毒素注射剂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而予以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宽处理。但其销售涉案药品持续时间长、涉及消费者较多,且在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检查并查扣药品后仍继续销售,主观恶性较大,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对其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11.48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Genetoxin”等A型肉毒毒素44盒,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美容行业乱象频发,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追求美的心理,销售未经批准甚至假冒的药品,严重威胁群众健康。法院的判决彰显了对药品安全“零容忍”的态度,有力震慑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进行医疗美容服务时,务必选择具备资质的正规医疗机构,仔细核实药品批准文号,切勿轻信网络或朋友圈的“低价”“进口”宣传,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案例二
以马肉冒充驴肉销售79万余元 两被告人获刑八年
基本案情
马肉与驴肉在外观和口感上有一定相似性,但市场价格相差悬殊。2023年2月起,被告人王某、崔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经营驴肉饭店期间,因经营不善,生意惨淡,竟动起歪脑筋,将目光投向了成本更低的马肉。他们多次从他人处购入大量生马肉,经过加工卤煮后,冒充熟驴肉卖给进店消费的顾客。经查,二人共计购入生马肉15173斤,销售金额累计达790948.35元,非法获利253046.35元。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崔某在共同经营饭店期间,将马肉加工后冒充驴肉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79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饭店经营者,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对全部犯罪数额承担责任。鉴于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最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崔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二被告人违法所得253046.3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被告人因一时贪念,置消费者健康与市场诚信于不顾,以马肉冒充驴肉销售,最终付出了失去自由、遭受重罚的沉重代价。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也是经营者必须坚守的道德底线。任何通过掺杂使假、以假充真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都是对法律的公然挑战,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三
吃了“变得漂亮”真的能变漂亮?销售含禁药减肥产品,四人获刑!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以来,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丁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购买减肥产品“变得漂亮”并予以销售。经检测,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含有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从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甲某通过发展下线乙某,乙某发展下线丙某、丁某,并通过向他人零售,四人累计销售金额达40余万元。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丁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销售明知掺有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甲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乙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被告人丙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告人丁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四被告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减肥应以科学方式为基础,切勿轻信网络上的“特效减肥产品”。西布曲明属于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食用后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甚至危及生命。四被告人作为食品经营者,明知所售减肥产品来源不明、成分可疑,仍通过微信等网络渠道加价转售,其行为不仅触犯刑法,更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构成威胁,依法应予严惩。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保健食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仔细查看产品标签、批准文号等信息,并留存购物凭证。如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四
保险理赔起纠纷,合理损失获支持
基本案情
2025年某月,王某为其住宅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涵盖了房屋主体、室内装潢及家具、衣物等生活用品。在王某依约交纳了保费后,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2025年2月,原告家中不慎失火,造成财产损失。事后,原被告无法就理赔问题达成一致。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鉴定损失、鉴定费、烟酒及衣物损失等共计9万余元。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火灾事故,被告理应依约赔付。针对案件争议焦点,法院作出如下认定:一、免责条款未履行提示义务,不发生效力: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赔率、免赔额问题,法院指出,该条款属于免责条款。因本案系电子投保,被告未能提供投保单、可回溯视频等证据,证明其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因此,相关免赔率、免赔额的条款对王某不发生法律效力。二、证据不足部分依法驳回,合理费用应予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衣物、烟酒损失,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具体损失情况,法院未予支持。但对于原告为确定损失程度而支付的评估费7000元,法院认定属于必要、合理的费用,判令由被告承担。三、鉴定损失责任分明:对于原告主张的部分鉴定损失,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法院依法驳回了该部分请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共计47621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类案裁判提供了清晰指引,也向广大消费者和保险机构发出重要提示。家庭财产保险涉及百姓切身利益,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免赔率等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必须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电子投保更不是规避责任的“真空地带”,未尽提示义务的免责条款依法不发生效力。同时,在火灾等突发事故中,消费者往往难以完整留存购物凭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会简单以“证据不足”一驳了之,而是会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现场情况与物品合理性综合酌定损失,切实守住公平底线。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投保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部分,并注意保留贵重物品的发票或影像资料;若不慎出险,应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理性维权。同时也警示保险机构,要切实履行法定的提示说明义务,共同营造公平诚信的保险消费环境。
案例五
直播带货“卖惨营销”欺诈消费者 网购需“擦亮眼睛”
基本案情
消费者吉某某在某平台“金某某裁”“从某某来”两个直播间先后购买了破壁松花粉、珍珠饰品、养生礼盒等商品,累计消费4万余元。后吉某某发现,上述直播间通过雇佣演员演绎悲情剧情、虚构生活困境等方式进行“卖惨式营销”,利用消费者的同情心诱导其购买商品。吉某某认为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和欺诈,遂将销售方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及平台运营方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支付三倍赔偿并公开道歉。
审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深入调查发现,案涉直播间的实际运营主体涉及高某、主播金某以及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为全面查明事实、厘清责任,法院依法追加上述主体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在充分查证直播带货主体、营销模式及责任链条的基础上,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多轮调解。通过释法明理,明确“卖惨营销”行为的违法性及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吉某某支付补偿款8万元,案件最终圆满解决,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直播间通过虚构悲惨剧情、利用消费者同情心诱导购物的“卖惨营销”行为,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足以误导消费者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构成消费欺诈。相关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亦应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核、监督管理等义务。虽然本案中平台已提供经营者信息,但平台仍需不断完善审核机制,及时处置违规营销行为,切实履行平台责任。
案例六
预付式消费“跑路” 法院执行护民生
基本案情
2025年,年仅6岁的申请执行人李某在驻马店市某文化体育有限公司(下称“培训公司”)报名武术启蒙课程,并缴纳培训费2600元,购买课程50节。然而,仅在完成1节课程后,该培训公司便突然关门停业。李某家属多次联系公司办理退费,但公司仅退还700元,对于剩余的1850元费用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为维护自身权益,李某的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培训公司返还剩余培训费1850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主动履行,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对被执行公司进行了网络财产查控,但结果显示该公司名下并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官随即前往公司注册地现场调查,发现早已“人去楼空”,法定代表人亦无法联系,案件执行一时陷入僵局。面对困境,执行法官并未轻言放弃,而是积极开展外围走访,深入摸排线索。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多方核实,法官了解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市区内还经营有另一处场所。执行干警迅速出击,虽未直接找到法定代表人本人,但通过现场工作人员与其取得了电话联系。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该法定代表人终于认识到错误,态度发生转变,当场通过家属手机银行将全部1850元案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李某,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案件执结后,法官敏锐地意识到,该公司的突然关停可能波及更多消费者。为从源头化解矛盾,法官主动联系申请人核实情况,并再次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沟通,督促其妥善处理其他家长的退费诉求。最终,在执行法官的多次协调下,最终促使培训公司对未退费家长采取了“换课+退费”搭配的模式进行化解,既盘活了培训公司的剩余资源,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一场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的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典型意义
预付式消费在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广泛存在,这种消费模式虽然能给消费者带来一定便利和优惠,但也潜藏着经营者经营不善甚至恶意“跑路”的风险。本案中,消费者李某的遭遇并非个例,值得广大消费者警醒。
消费者在进行预付消费时务必保持理性,签约前要全面了解商家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信誉,对优惠力度过大的促销活动保持警惕,切勿因贪图便宜而冲动消费。交费过程中,要妥善保管好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关键证据,转账时尽量选择对公账户并注明用途,避免向个人账户转账,以防后续维权时举证困难。一旦发现商家经营出现异常,应及时沟通或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必要时果断提起诉讼,避免因拖延错失维权良机。诚信经营方是长久之计,以身试法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权益受损不要慌,法律为您撑起保护伞
如果您在预付式消费中遭遇权益受损,私下沟通也无法解决,请牢记以下救济渠道:
1.行政投诉举报:可拨打“12315”市场监管热线或通过其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投诉举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介入调解。
2.司法诉讼维权:如果行政调解无效,或商家已关门跑路,消费者应及时整理好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明确债权。
3.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胜诉后商家仍不履行,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使暂时查不到财产,也不要灰心,法院会持续跟进,一旦发现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将立即采取执行措施,最大限度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但消费者权益保护绝不止于今天。对于经营者而言,每一天都应是“诚信经营日”;对于消费者而言,每一次消费都应得到应有的尊重。我们希望,这些案件能够成为一面镜子,映照出违法者的惨痛教训,也照亮守法者的前行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