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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舌尖安全:驿城区法院从严惩处一起销售伪劣肉制品案

  发布时间:2026-06-29 10:45:38


今天是6月7日世界食品安全日。在这个提醒着每一张餐桌、每一双筷子背后都关乎生命健康的日子里,驿城区法院发布一起销售伪劣产品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法护安,警醒那些妄图在“舌尖”上动歪心思的人——消费者的信任不容辜负,食品安全更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案件回顾

被告人黄某在驿城区某市场经营一家生熟牛羊肉店,销售肉食制品。在半年多的时间里,黄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猪肉冒充牛肉对外销售。案发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黄某经营的肉店内当场查扣尚未售出的假冒牛肉64斤,并移送公安机关。经查,黄某以此手段累计销售假冒牛肉金额共计27万余元,违法所得8万余元。

裁判结果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销售肉制品过程中以假充真,以猪肉冒充牛肉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2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以下判决: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黄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八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诚信经营是立业之本,法律法规是不可触碰的红线。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赚的是一时快钱,毁的是一生信誉,面临的将是刑事追责和高额罚金。

被告人黄某将价格较低的猪肉加工后冒充牛肉销售,短期内牟取不法利益,不仅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守法经营者的正当利益。

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生鲜及熟肉制品时,留意产品外观、气味、价格是否合理。如发现可疑情况,请保存好相关凭证,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您的每一次监督,都是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司法机关将持续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用法治力量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语

“挂牛头卖猪肉”,看似聪明,实则愚蠢。一斤假牛肉,骗走的是消费者的钱财,透支的是社会的信任,触碰的是法律的红线。驿城区法院将以此次世界食品安全日为契机,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愿每一个经营者都守住良知,愿每一张餐桌都盛满安心。食品安全,不止在6月7日这一天。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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