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小张酒后在小区内点燃反光条、垃圾桶及条幅,火势蔓延后引燃附近汽车,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其行为已危害公共安全,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基本案情
小张在朋友家中饮酒后离开小区,行至小区通道时,随手将路障锥形桶上的反光条撕下,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将火苗伸向附近的塑料垃圾桶以及悬挂在路边的红色条幅。
火势在风助下迅速蔓延,引燃了停放在垃圾桶旁的一辆汽车。而小张在点燃物品后,未呼救、未报警,也未采取任何灭火措施,径自离开现场。所幸火情被周边居民及时发现并报警,消防人员赶到后将火势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此次火灾造成一辆汽车及四只垃圾桶被损毁。
审理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张的家属代其向小区物业赔偿了垃圾桶的经济损失,并向被害人小王赔付车辆损失,取得小王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张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小张在人员密集的居民小区内实施放火行为,火势蔓延时未采取任何控制措施,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已对小区内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现实危险。综合考量被告人小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小张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法官说法
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的严重犯罪,行为人若主观上明知放火行为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仍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亦构成放火罪。
居民小区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在此类区域实施放火行为,即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可能因危害公共安全构成重罪。小张在点火后未采取任何施救或报警措施,对可能引发的火灾后果主观上持放任态度。放火罪属于危险犯,一旦着手实施放火行为并将目的物点燃,即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危险,不以实际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
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虽可以从轻处罚,却仍需用人身自由为冲动“买单”。法律不因“一时冲动”而网开一面——三年三个月的刑期,既是对其行为的法律评价,也是一记沉痛的警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夏秋季节高温干燥,用火安全须臾不可忽视。席间把酒言欢本是常事,但饮酒当有度,言行当有界。一支打火机,一个无聊的念头,足以改写一个人的命运轨迹。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理性饮酒,守住法律底线,切勿“引火烧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