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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护老 情暖金秋|驿城区法院发布七起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10-28 16:49:57


金秋重阳,敬老情长。尊老、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司法工作的重要民生底色。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化解涉老矛盾纠纷。在重阳节来临之际,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7起涉老典型案例。案例涵盖老年人赡养保障、人身安全、出行权益、强制执行等高频维权场景,既直面家庭赡养缺位、养老服务瑕疵、老年出行风险等现实问题,也通过调解温情化解家事矛盾、通过强制执行为老年群体撑腰、通过公正裁判明确社会主体安全保障义务。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引导全社会树立依法养老、自觉敬老、守法护老的法治理念,全方位筑牢老年人合法权益司法保障屏障,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安、老有所乐。

目 录

一、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老人摔伤 法院判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诉某养老中心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二、养老院接连发生摔伤、火灾事故致老人伤残 法院判决养老公司及唯一股东连带赔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赵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三、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尊重劳动事实,依法保护超龄务工人员误工损失

四、八旬老人因邻里纠纷受伤 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五、年近古稀老人诉请赡养费 法院判决两子每月各付450元——邓某诉邓某甲、邓某乙赡养费纠纷案

六、柔性执行化解母女心结 司法温情守护老有所养——王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赡养费纠纷案

七、九旬老人赡养遇困境 法院强制执行守护夕阳温情——林某申请林某甲、林某乙等九人赡养纠纷

案例一

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老人摔伤 法院判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诉某养老中心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 胡静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6日,原告李某甲(入住老人)及其家属李某乙(付款义务人)与被告某养老中心签订《河南省养老机构老人入住服务合同》(失能老人),约定李某甲入住该养老中心,每月养老服务费3400元。合同载明李某甲的护理级别为介护,其健康状况为行走需使用拐杖、思维能力轻度障碍、上下床及穿衣需部分帮助等,服务需求包括步行帮助、洗澡完全帮助等。同日,李某乙签署《入住长者风险告知书》,载明老人有摔伤坠床、骨折等风险,并表示愿承担由于老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风险责任。

2022年9月8日,李某甲在养老中心内摔伤,后被送至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李某甲左下肢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建议护理时限120日、营养期90日。李某甲、李某乙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1829.73元。

被告养老中心辩称,李某乙并非被侵权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合同约定老人因自身原因摔伤被告不承担责任,李某甲系半夜自行外出摔伤,被告已第一时间通知医生及家属送医,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养老服务机构,对入住老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李某甲年事已高且存在行动不便、思维轻度障碍等情形,被告应给予与其护理级别相适应的照护和关注。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完全履行巡查、看护等安全保障义务,对李某甲摔伤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李某甲自身存在的身体原因,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依法可减轻被告的责任。关于合同第十二条免责条款,法院认为该条款不能免除被告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依法判决被告某养老中心赔偿原告李某甲各项损失共计34221.82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养老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明确了养老机构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对入住老人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不因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而当然免除;未尽合理照护义务致老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同时老人自身原因可依法减轻机构责任,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该案对督促养老机构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案例二

养老院接连发生摔伤、火灾事故致老人伤残 法院判决养老公司及唯一股东连带赔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赵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民一庭 田英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4日,原告陈某某女儿高某某为原告在被告赵某某经营的某养老公司办理养老服务,并缴纳了服务费。2025年2月3日,原告在被告养老院中摔伤,导致左股骨转子间骨折。2025年3月11日,被告养老院发生火灾,造成原告身体多处烧伤5%深Ⅱ度1%伴感染、两肺感染、左下肺支气管扩张并感染、低蛋白血症、皮下组织异物存留等多项损害。上述两次事故发生后,被告均未对原告进行赔偿。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陈某某在入住某养老公司期间先后因摔伤和火灾受伤,应分别确定责任和赔偿。对于摔伤致九级伤残一事,法院酌定陈某某自身承担60%责任,养老公司承担40%责任,该起事故损失共计72831.64元,养老公司应赔偿29132.66元;对于因火灾烧伤致十级伤残一事,因养老公司消防管理不到位,养老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该起事故损失共计40092.59元。另结合案件情况,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诉前鉴定费1300元由养老公司承担。因赵某某系养老公司唯一股东,且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法院判决由赵某某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原告在被告养老院处发生的两起事故,法院并未进行简单的“全有或全无”责任认定,而是在分别厘清各方过错基础上进行精细化的责任分配。第一起摔伤事故中,高龄老人本身机体功能较弱,原告摔倒主要因自身原因导致,但被告养老院作为专业照护机构,未能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故法院酌定养老公司承担40%的过错责任,原告自身承担60%的责任。第二起火灾烧伤事故中,因养老公司消防管理不到位致使火灾发生,原告无过错,养老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两起事故不同的责任比例设定,既体现了对养老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追责,又合理反映了原告及其家属应对高龄老人自身安全注意的义务。同时,本案还明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规范养老机构经营、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案例三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尊重劳动事实,依法保护超龄务工人员误工损失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庭 徐莹莉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3日,被告孙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变道过程中车辆发生倾斜,与五名案外人车辆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在内的多人受伤,经交警事故处理大队出具《道路事故认定书》,被告全责、原告无事故责任。原告因受伤产生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13897.3元,因事故发生在车辆保险期内,原告要求被告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份额内参照鉴定意见承担责任。双方就超龄人员误工费是否应支持问题产生较大争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作为侵权责任人,应当按照过错程度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虽然已超过60周岁,但其能提供村委证明、仿古工程施工合同、微信聊天截图及支付截图,足以证明原告在受伤前因无退休养老待遇及其他收入来源,一直从事建筑行业。法院按照上一年度河南省建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支持原告误工费35407.8元,被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1197.3元。


典型意义

本案虽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却折射出无养老保障超龄务工群体的现实民生问题。法定退休年龄不等于劳动能力丧失,部分老年人因未享受退休待遇,仍需通过持续务工获取收入维持家庭生活,其务工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在裁判过程中,法院不以年龄作为责任认定的裁量依据,依托完整证据链条,全额支持原告的误工损失。此举既依法弥补当事人因事故遭受的损失,也能传递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引导社会正视超龄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彰显司法温情和民生关怀。

案例四

八旬老人因邻里纠纷受伤 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板桥法庭 赵丽莉


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同村村民,两家荒地相邻,原告家的荒地地势高于被告家的荒地。2025年4月,原告到自家荒地时遇见被告,原告认为被告刨了原告的地边,被告认为原告把地里挖出来的树根堆在被告的地里,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并互骂,期间被告动手扇了原告耳光,原告受伤后报警。事发当日,原告前往驻马店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治疗。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裁判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因双方土地边界纠纷处理不当引起互骂,被告动手殴打致原告受伤住院。在本次事件中,原告、被告均未能冷静处理相邻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被告应承担该次事件的主要责任,原告应承担该次事件的次要责任。综上,法院酌定对原告的合理损失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判决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林某某各项损失5729.68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老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系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案件处理对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敬老爱老社会风尚具有积极示范意义。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任何矛盾纠纷都不应成为对老年人施加暴力的理由。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对八旬老人动手殴打的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判令其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充分体现了对老年人人身权益的重点保护和对侵害老年人行为的有力惩戒。同时,本案也警示社会公众,邻里之间发生土地边界等纠纷时,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解决,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诉诸暴力,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在裁判中兼顾情理与法理,既依法维护了老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引导公众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理性化解矛盾纠纷,对营造尊老敬老、和谐友善的社会氛围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案例五

年近古稀老人诉请赡养费 法院判决两子每月各付450元——邓某诉邓某甲、邓某乙赡养费纠纷案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庭 靳趁峰


基本案情

原告邓某年近69周岁,无劳动能力、无稳定生活来源,且患有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疾病,需常年服药。被告邓某甲、邓某乙均系原告之子,作为法定赡养义务人,原告要求二被告按照各50%的比例分担其后续治疗服药产生的医疗费用,并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767元。因二被告未履行赡养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


裁判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邓某已年近古稀,缺乏劳动能力,其请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赡养费数额,法院参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活水平、原告实际需要及现有收入、被告赡养能力等因素,确定二被告自2026年5月起每人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450元,合计900元。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分担其后续医疗费用的请求,因后续医疗费用尚未产生,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拒付医疗费,法院告知原告可待医疗费实际产生后,二被告拒绝支付时另行起诉主张权利,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当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体现了法律对老年人基本生存权益的刚性保障。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还涵盖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依据老年人的实际生活需求、当地生活水平以及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判决子女支付相应的赡养费;若子女之间对赡养分担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将依法确定各子女的具体分担比例,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此类案件不仅解决了老年人的实际生活困境,更弘扬了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通过司法裁判引导家庭成员履行法定义务,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与家庭伦理责任。

案例六

柔性执行化解母女心结 司法温情守护老有所养

——王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赡养费纠纷案


执行局 魏军杰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年近六十,患有多项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需常年吃药治疗,且无生活来源。其女儿赵某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王某某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赵某某每月支付王某某赡养费300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某仍未履行赔付义务,王某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某某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封其名下房产,冻结其银行存款。经查,赵某某银行存款明显不足以覆盖执行标的。考虑到赡养费标的较小,若直接处置房产明显超标的,且有可能进一步加剧母女之间的矛盾,执行法官在控制财产后并未为了结案而简单处置财产,而是将实质性化解矛盾、重建母女亲情作为工作目标。

一方面,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赵某某,从中国传统孝道及法律规定着手,既讲清法定义务与法律后果,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将面临的信用惩戒、限制消费、司法拘留以及对孩子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法律后果;又用亲情伦理进行劝导,从感情角度出发,引导其回顾母亲的付出与贡献,体谅年逾六十的母亲王某某所受的病痛折磨和生活困境,努力修复母女感情。另一方面,执行法官从被执行人赵某某的丈夫吴某某处寻找突破口,与其耐心沟通,讲清其中权责关系,帮助其衡量利弊。经过执行法官前后多次耐心细致的沟通协调,被执行人赵某某及其丈夫吴某某主动履行了赡养义务,解决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的赡养问题,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官充分考虑老年申请人身患疾病、无人赡养的实际困境,始终将保障其合法权益放在首位,避免漫长复杂的财产处置程序给老人带来诉累,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耐心解释执行过程,让老人感受到司法的尊重与关爱。同时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没有为结案而简单机械地处置房产,而是从修复母女亲情关系入手,以被执行人配偶为重要突破口,对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共同释法说理,讲清法律后果与权责关系,最终促成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赡养义务。该案既依法保障了老年申请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又柔性化解了家庭矛盾,为类似赡养费案件提供了有益执行方向,也弘扬了孝道文化,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传递了司法温情与社会正能量。

案例七

九旬老人赡养遇困境 法院强制执行守护夕阳温情——林某申请林某甲、林某乙等九人赡养纠纷


执行局 刘洋铭


基本案情

年近九旬的林某是驻马店市驿城区居民,出生于1936年,婚后育有九名子女。2022年,林某妻子病逝,老人自此独自生活。因年事已高,林某常年身患重症肺炎、冠心病等多种基础疾病,身体孱弱、行动不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老人仅依靠少量养老金、土地收入维持生计,收入微薄且不稳定,日常生活亟需专人照料,晚年生活陷入困顿。因九名子女均未主动足额履行赡养义务,无奈之下,林某向法院提起赡养纠纷诉讼。2023年11月,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九名子女每人每月支付林某赡养费150元;判令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三人各承担老人医疗费989.01元。判决生效后,部分子女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林某因年迈行动不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向全部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文书、告知失信惩戒后果。部分被执行人申请降低赡养标准,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三名子女则拒不配合财产申报、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法院通过线上查控、线下走访全面核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对被执行人开展释法明理与亲情劝导,督促部分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针对拒不履约的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三名被执行人,法院依法冻结银行账户、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通过强制扣划实现本案全部到期案款全额到位,并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同时,法院明确告知老人,赡养费为持续性债权,后续未按期履行的可随时申请强制执行,不受时效限制,长效保障老人养老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典型的涉民生赡养执行案件,直接关系高龄困难老人基本生存保障,对于维护老年群体合法权益、弘扬孝老敬亲社会风尚具有重要示范价值。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中坚持司法为民、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网络查控+线下走访”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愿意沟通、确有困难的被执行人耐心释法劝导、督促自动履行,对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冻结账户、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做到柔性劝导与刚性惩戒有机统一,既有力维护生效裁判权威、足额兑现老人赡养及医疗费用,又兼顾家庭亲情修复、避免机械执法。同时,本案进一步明确赡养费属于分期、持续性债权的法律属性,厘清后续到期赡养费可随时申请强制执行、不受普通执行时效限制的司法规则,有效破除老年人维权顾虑,为同类涉老持续债权执行案件提供规范指引。本案的高效公正办理,既依法严惩不孝失德、规避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守住民生司法底线,也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指引、评价功能,大力弘扬尊老敬老、依法赡养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履行法定赡养义务,传递司法温情与社会正能量。

敬老之心,人皆有之;护老之责,法有所依。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不仅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驿城区法院将始终坚持司法为民,持续完善涉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妥善审理执行各类涉老案件,积极开展重阳普法、上门服务等便民举措。通过以案释法明晰权责,弘扬孝老敬亲传统美德,凝聚全社会敬老、护老、助老合力,用司法温情守护每一位老人安享幸福晚年。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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