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酒后驾车造成意外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7名被告人因饮酒后未尽到安全谨慎注意义务,被判赔偿死者家属损失。
被告李石在2011年11月16日晚上,邀请死者安朋和其他几名被告一起去为其女友张青(本案另一被告)庆祝生日,期间五名男性喝了三斤白酒和12瓶啤酒。当晚21时21分安朋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中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驻马店电表厂对面时摔倒受伤,随后被送往驻马店市中心医院紧急抢救,11月21日,安朋因抢救无效死亡。安朋的家属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李石等7人对安朋的死亡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369.26元。
法院审理认为,安朋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酒量及身体状况应当明知,在其明知国家法律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仍在酒后违规驾驶机动车上路,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李石作为喝酒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其他6人作为主要参与者,在明知安朋驾驶有机动车的情况下,仍让安朋饮酒至醉,并在酒后任其自行驾车回家,没有尽到合理的劝诫、安全照顾、帮助义务,对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最终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李石、张青各承担赔偿金的20%,即各赔偿原告损失20369.38元;其他5名被告各承担赔偿金的12%,即各赔偿原告损失12221.63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