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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城区法院“两并”工作法提高民事审判效果

  发布时间:2013-05-09 08:28:31


驿城区法院民三庭结合自身审判工作实践,在工作中总结出了“两并”工作法,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确保了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赔偿,最大程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一是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与涉及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案件合并审理。对于交强险赔付不足的,首先查明事故车辆是否同时投保有其他商业责任保险,若同时投保有其他商业责任保险的,则对受害人进行诉讼引导,以达到合并审理的目的,使被害人能够及时的得到足额赔偿。

二是将事故责任人垫付费用问题一并解决。实践中,责任人由于购买了足额的保险,为了避免日后费用返还的麻烦,故而在事故发生初期不愿积极垫付救治费用,而保险公司在事故初发期又不能及时的进入理赔程序,这就对受害人是否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驿城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责任人垫付费用采取积极的处置方式,即无需受害人主张,也无需责任人另行起诉,只需在审理查明受害人损失的基础上,如所投保险金足额,则判决保险公司直接退还责任人所垫付的费用,避免了责任人的二次诉讼,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自2010年,驿城区法院采用“两并”工作法,共计审理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案1366件,保险公司的自动履行率达到100%,无一起案件进行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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