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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请别忘登记,权利丧失悔已晚

  发布时间:2013-07-24 10:50:15


【案情】

    2013年1月10日,王某驾驶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王某于2005年与胡某举行典礼后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后生育一女。事故发生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王某的父母、同居女友胡某及女儿作为共同原告将肇事的货车车主张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审理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及车主赔偿王某的父母及女儿各项损失共计42万余元,但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胡某的赔偿请求被驳回理由是: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关于“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于赔偿请求权的顺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赔偿权利人中的配偶指的是取得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但不含只存在同居关系的人。

其次,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以上规定表明,结婚 “必须”登记,不能进行变通“典礼”,只有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婚姻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最后,家庭是人们避风挡雨的港湾,但家庭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构建,在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法律即彰显出它的公平与正义。本案中,胡某未与死者王某进行婚姻登记,未取得合法的妻子身份,就不能依法取得诉讼的赔偿权利人资格,也就不能拿到自己应有的赔偿款,悔之不及。因此,建议那些正在同居或准备结婚的男女,婚姻不是儿戏,珍视自己就是珍视未来,依法登记才是正确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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