驿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故意放火并阻止他人救火,致使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案件。
被告人李建在案发当天下午,向父亲李世要钱为其女友过生日,因被告人父母不主张被告过早恋爱,所以被告张建未向其父说明要钱有什么用途,遭到父亲的拒绝。二人因此发生争吵。其父生气离开房间,张建就把未熄灭的烟头扔到床上后,跟着父亲来到院内继续与父亲争吵,十分钟后屋内着火,被告人张建见父亲生气离开不去救火,索性自己也不去救火并且阻止朋友杨利等人救火。后来火势渐大时,其父与朋友分别拨打了119报警,消防队和民警赶到后方将大火扑灭。因扑救及时,火灾只造成了楼上住户家中部分地板砖翘起和被告人家中空调、床等部分物品的损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建与其父发生争执后产生不满情绪,遂将未熄灭的烟蒂扔到床上,放任火灾的发生,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李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也积极取得被害人李世等人的谅解,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根据被告人李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特判决被告人李建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