驿城区法院于10月16日判决了一起抢夺案。
2012年8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王国、王中伙同陈某(已判刑)经预谋后,由陈某驾驶一辆摩托车载乘王国实施抢夺,由王中驾驶另一辆摩托车跟在后面接应配合,当行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胡庙街一处加油站附近处时,见一位四十多岁妇女骑辆电动车,脖子上戴条黄金项链。发现目标后,陈某便骑摩托车靠近那名妇女,而被告人王国则趁被害人孙红不备,迅速将其脖子上佩戴的黄金项链抢走,后三人逃跑。次日,被告人王国对陈某说项链自己要了,给了陈某1200元,除去吃饭,剩下900元钱三人平分。事后王国将抢夺的部分黄金项链打制成金佛坠。该条黄金项链重14.5克,经评估,价值6206元。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国、王中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驾驶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价值6206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国、王中的犯罪指控成立,应予支持。二被告人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实施抢夺,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除部分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外,二被告人亲属代二被告人另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国、王中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国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被告人王中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