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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赚钱收贼物 换来刑期悔已晚

  发布时间:2013-10-31 14:31:06


2013年10月21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被告人明知是贼脏还予以收购,最后被判处拘役的案件。

2013年5月3日2时许,王江、江恒(二人均未十六周岁)到驻马店市驿城区悦泉路啤酒厂东200米路南“金利达超市”,将超市卷闸门撬开,盗走玉溪、芙蓉王等香烟50余条及现金2000余元。当晚8时许,王江、江恒将盗窃的部分香烟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北段经营“小小超市”的赵东,而被告人赵东在明知该批香烟是犯罪所得时仍予以收购。后被公安机关逮捕。2013年8月1日,驻马店市检察院向驿城区法院提起公诉。该批涉案香烟根据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河南省在销烟零售指导价格的规定,总价值9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查获的6条黄金叶(软大金圆)香烟退还被害人。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东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价值9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东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部分赃物也被追回,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做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赵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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