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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朋友未助拳 挥刀砍伤其朋友

  发布时间:2013-10-31 14:31:33


被告人臧东与同出租屋的室友路永二人在租房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些生活用具,用于日常生活。 2013年4月11日晚,二人决定不再共同租房居住时,因双方共同购买的生活用具的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后进展为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臧东的朋友郑武听见动静赶来(郑武居住在被告人隔壁),因三人均是工友,被害人郑武只是对二人进行了劝解,并未出手帮助其中一方,在劝架无果后,遂离开,二人继续厮打。因在厮打过程中吃亏,被告人臧东转身从屋子里拿出一把菜刀,室友路永见状随即逃离出租屋。因室友的逃跑,让臧东怒火难消,又想到刚才打架时,其朋友郑武见自己吃亏也未出手相帮,便一怒之下冲到被害人郑武的房间,持刀将未防备的郑武手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郑武左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属轻伤。

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臧东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其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见予被告人臧东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又在事发后代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郑武各项经济损失2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臧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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