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5日,驿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
被告人王进与其父王新(另案处理)在驿城区开办了一个烩面作坊,生产烩面坯子并对外进行销售。2013年11月15日,驻马店市盐业管理局在进行检查时,在其作坊内查获工业盐30千克,对其进行了警告教育。同月22日,盐业管理局抽查时,再次在该作坊查获工业盐10千克。经检测,被告人王进在加工烩面坯子过程中添加的盐属工业用盐(不含碘)。另查明,驻马店属严重缺碘地区之一。在缺碘地区必须信用加碘食盐,否则居民会因碘缺乏造成食源性疾病。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进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制作食品过程中,添加工业用盐,并将制作的食品予以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王进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驿城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律,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进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食品安全应该从你、我做起,每一个人都应该关注,并坚守自己的道德准则,这样我们才会有安全的食品可以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