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只因生气打一拳 赔偿他人四千元

  发布时间:2014-03-07 09:12:56


    2014年2月26日,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他人健康权的案件。

    2013年7月的一天,被告李力的妻子与原告孙举的母亲因琐事发生争吵,下午骑车回来的被告在本村巧遇原告,想起早上妻子与对方母亲的争吵,便一拳打向毫无防备的原告。原告孙举受伤,当日便住进了医院,经诊断为头外伤、多处软组织损伤。后经当地派出所处理,对被告进行了行政拘留6天及罚款300元的行政治安处罚。原告出院后,就4156.7元的医疗、误工等费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打伤原告事实清楚,被告也受到了行政治安处罚。对予原告提出的医疗费经法院审查全部属实。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判处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孙举的各项经济损失4156.7元。

责任编辑:杨海丽    

文章出处:政治处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