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10月23日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精神,近日对两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从严作出判决,向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果断亮剑,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被告人吴某因在有多人在场的公共游园内对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女童实施强奸犯罪未遂,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何某因对一名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驿城区人民法院在庭审前依法告知上述两起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参加庭审并征询了相关意见,宣判后,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充分保障了整个审判过程中未成年被害人的意愿得到充分的尊重和表达。
驿城区人民法院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贯彻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原则,坚决依法从严惩治,既敢于向性侵不法犯罪分子果断亮剑,也为切实保障辖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撑起坚实的法律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