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统一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主要赔偿项目之一,各地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采用的裁判标准参差不齐、标准多样、尺度不一,严重影响了裁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亟待规范。
2004年5月1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在审判实践中大致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护理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上述三种情形,均存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或裁判标准不统一的情况:(1)、有的案件在处理中以受害人未能提供护理人员因从事护理存在误工损失或以护理人员无收入不存在损失为由而驳回要求支付护理费请求的情况。由于解释规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也应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这种情形不以护理人员实际减少收入来计算的,而是按照护理人员提供护理活动所应获得的报酬来计算的。故此种处理意见欠妥;(2)、对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或相近行业的平均工资,该规定本身即存在不一致性,且审判实践中对证据的采信标准较难统一;(3)有的案件对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在计算护理费上分别采用了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赔偿标准的方法。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不是法定的计算护理费的标准,同时解释也未对护理费在计算上应区分受害人是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作出区分性规定。
综上,由于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护理费的赔偿标准规定较原则,造成在审判实践中,护理费的标准有按实际误工损失的,有按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有按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有按行业工资的,等等,可谓五花八门。因护理费属劳动报酬的性质,应区别与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护理人员付出劳务理应得到相应的报酬,而不能以护理人员的身份等其他因素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这样既不利于审判,又有失公平。
为此,特建议规范护理费的赔偿标准,由于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行业工资标准中没有护工行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建议可参照居民服务业或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