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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借款则需还 非法债权不保护

  发布时间:2014-04-21 09:43:38


    二被告秦力与崔丽夫妻二人,2013年4月,因做生意出现资金周转困难问题,便同原告许云协商借款270000元,并口头约定借款月息为二分五,按月付息。协商达成后,原告许云在扣除一月利息6750元后,通过银行向被告崔丽帐户转款263250元,随后被告秦力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数额为270000元,还款期限为一年。在二被告不能按时支付月息时,原告发现二被告经济状况恶化,且已经离婚,并转移了财产,便向二被告催要还款,经催要被告未能还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70000元及利息。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已经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借款实际数额应认定为263250元,对于双方约定的月息二分五,超出了法定贷款利率限额的四倍,超出部分无效,不予保护。二被告原属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驿城区法院随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许云263250元及利息。(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杨海丽    

文章出处: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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