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被告人在驻马店市某乡经营一家蛋糕店。为了使产品能够蓬松、卖相好、口感好,在制作蛋糕和面包时超量添加泡打粉,并将制作的蛋糕和面包进行销售。2013年底,驻马店市东高分局对其店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对被告制作的面包及蛋糕进行了现场提取。经检测,被告制作的面包和蛋糕中的铝残留物为320mg/kg,严重高于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的残留物为≤100mg/kg。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违反国客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制作食品过程中,超标使用泡打粉,并将其制作的食品予以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见予被告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驿城区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判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