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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口角引来大麻烦 故意伤害判刑期

  发布时间:2014-05-06 11:55:16


    本案被告王某与被害人陈某同在驿城区某水果批发市场内从事个体经营,二人经营的摊点位置相对。2013年4月底,二人在市场作生意时,被害人陈某的妻子将自家的三轮车停放到二家摊位前的过道内,被告王某的母亲觉得三轮车停放在过道内影响了自家生意,便要将三轮车推离。二人在此过程中发生了言语冲突。被告王某与被害人陈某见家人吃亏,随上前帮忙,双方最后演变成厮打,被告人王某朝被害人陈某脸部及眼部打了几拳,后陈某妻子报警,双方被带离现场。被害人陈某入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陈某双眼眶内壁骨折并筛窦积液,所受损伤构成轻伤。被告则被治安处罚十日。出院后,被害人陈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14年4月28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予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以支持。对于被害人提出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因被告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驿城区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也是本案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5248.57,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责任编辑:杨海丽    

文章出处: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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