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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还打民警 被判拘役要反省

  发布时间:2014-06-03 11:26:47


    2014年1月底的一天,本案的二名被告人周某与寇某酒后驾驶一辆轻型小货车在驻马店市中医院附近与一辆宝马车发生轻微碰撞,双方因赔偿问题由最初的争执发展成厮打。后胡庙分局民警胡某和常某在接到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的指令后赶到现场,对打架的双方进行了劝阻和制止。醉酒的周某与寇某不但不听从民警的劝阻,停止追打宝马车司机,反而对劝阻的二位民警进行辱骂和殴打,最近还将执行警车左前车顶捶塌陷,后侧车玻璃跺碎。民警将寇某带至胡庙分局,经医务人员现场对其提取血样鉴定,寇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9.01mg/100mg。后经鉴定,出警民警胡某、常某二人的损害程序均为轻微伤。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寇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寇某、周某采取暴力殴打、辱骂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依据相关法律条文,驿城区法院判处:一、被告人寇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责任编辑:杨海丽    

文章出处: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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