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底,家住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关王庙乡某村的被告人刘某让其儿子张某把家里的垃圾倒出去,张某随手将垃圾丢到邻居张某甲的家门附近,被张某甲出门正巧看见,便指责张某行为不道德,并要求其将垃圾清理干净,张某不愿意清理,二人便发生争执,后双方厮打起来。被告人刘某听到动静,出来看时,见儿子与邻居正在厮打,拿起棍子就向邻居张某甲打去,被害人张某甲见状便用手抱头,棍子敲到其右手,造成右手受伤。后经鉴定,被害者张某甲右手第5掌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并构成九级伤残。
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2014年5月3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因倒垃圾引发的邻里故意伤害案。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九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公诉机关指控,应予以支持。见予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其亲属又主动代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4214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对其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驿城区法院判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