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5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
2013年12月底,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管理巡防大队的巡逻车巡逻至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时,发现被告人丁某涉嫌酒后驾驶摩托车,巡逻民警李某和程某要求被告人停车接受酒精检测,被告人丁某停车后,不但不配合民警进行酒精检测,反而对二位民警进行辱骂和撕扯,后又分别将民警李某的左手和程某的右手咬伤。经鉴定,民警李某和程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被告人也受到了行政处罚。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丁某采取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以支持。另查明,被告人丁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0元,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被告人丁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