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平时靠骑三轮车给别人送货挣钱。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张某骑电动机三轮车在驿城区喷灌机厂门口接到一单生意,帮被害人黄某拉货。在途径驻马店市汽车东站时,碰上赌车,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黄某走散。被告人张某见将被害人黄某不在,随起了贪财之意,将货物拉回自己家中藏匿。后,被害人报警。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于2014年4月以涉嫌盗窃罪将被告张某抓获。同年5月底,由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鉴定,被盗货物价值9370元。
2014年6月6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93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以支持。见予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被盗财物也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对其量刑时可予以酌情考虑。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序,驿城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